【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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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月】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 产品概述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内容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和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内容信息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内容信息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六条:利用互联网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第八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和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和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互联网主播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内容信息,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明确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源自可追溯。

  第十一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手机号等方式的实际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主播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主播的实际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和法规和平台公约。

  第十四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和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反法律法规直播内容信息,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主播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第十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主播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整行业信用评估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十九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立即处理公众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