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带“互联网光环” |新京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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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带“互联网光环” |新京报专栏

  • 产品概述

  民法典自起草肇始起就贯穿着“互联网+”的时代印记,也格外注重网络延伸出的民事权利保护。

  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如果审议通过,这将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民法典起草之时正值我国互联网勃兴之际,因而,这部法典也明显地贯穿着“互联网+”的时代印记。

  相比百年前欧洲各国民法典,我国民法典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这对于网民的权利保障和互联网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首先,人格权脱离侵权法体系独立成编,成为网民基本权利保障法。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各项自然人的传统权利被详尽地加以描述,充足表现出该法一切以“民众利益为中心”的立法宗旨。网络虚拟世界是自然人现实世界权利的延伸,现实世界所有的权利,在互联网环境中都应有所映射。民法典实施后,人格权法编将成为网络人格权保护最重要的请求权基础。

  目前,人格权法编在法典的第四编,位于总则、物权、合同等编之后,在我看来,人格法权编不妨再进一步前置到第二编,更能显现出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

  第一,网名被纳入到姓名权保护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网名的商事权利与人身权利都将成为重要法定权利。

  第二,声音权被纳入到人格权保护范围。民法典规定,声音权将参照肖像权加以保护,这是很多音频创作者和平台的福音,他们不仅仅可以用知识产权维权,而且还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更高效的人格权作为请求权基础。

  第三,信用权被纳入保护体系,权利人不但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情况,还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权和更改权。

  第五,个人隐私信息权从隐私权中独立。网民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知情权、处分权、更改权、注销权等都可以在法典中找到基础。

  不过,虚拟人格权尚未得到民法典的确认。虚拟人格权是在自然人在线上人格的重要表现方式,这项权利一旦被法律正式确认,有三大好处。

  二者,个别网络名誉权影响仅在线上,如果虚拟人格权没有法律承认,线下道歉等法律责任很难辐射到线上。第三,虚拟人格是未来网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向,“双重人格”属性已经是现实存在,立法还是应跟上时代步伐。

  再者,人格权法编是网络传播伦理发展和总结。在网络新闻报道领域,对姓名权、肖像权、个人隐私信息等合理使用是没问题的,但若是不合理滥用,则属侵权范畴。在肖像权等人格权保护中,网民协议的效力一旦有争议,法院会依法作出有利于网民个人的解释。在网络名誉权纠纷中,民法典也给出了判断侵权的基本标准,既要考虑信源问题,也要参考平台或发布者的审核义务,而且如果出现网络传播内容失实,则应立即删除。

  “网络错误通知责任”最早在2014年时写进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此次被正式写入民法典。它的基本含义是,权利人如果认为某用户对自己实施了侵犯权利的行为,有权通知平台删除或屏蔽。通知应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信息。但如果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平台损失,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错误通知责任核心在于保护网络表达权利,减少因“水军”“网络公关”举报给网络表达者造成的损害,增加滥用规则的违法者的法律成本。

  网络侵权的转通知规则,是对网络表达内容的保护规则。我国侵权法仅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即权利人一旦依法发出通知,平台就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在民法典新规中,加入了转通知,最大限度地平衡了表达者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赋予了表达者对“举报”和“通知”申诉的机会。

  不过,转通知规则最早源于二十多年前的美国版权法,当初仅适用于网络著作权领域。这个规则有利有弊,弊端在于增加了维权者的诉累,增加了侵权扩大的风险,增加了平台经营成本,增加了线下法院和网信管理部门的工作量。一般来说,将版权法的规则移植到人身权保护领域需要冒很大风险,现实成本与利弊还需立法者仔细衡量。

  虚拟财产在二审稿之前曾经被纳入到“物权”客体之中,经征求社会意见,考虑到虚拟财产存在人身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一刀切式的放在物权里非明智之举。在现有版本的民法典中,并未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性质规定,仅规定为“法律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在民法典继承法编中,删除了原《继承法》对可继承财产的列举方式,将“合法财产”全部纳入到可继承范围。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虚拟财产属于合法财产,应属于继承范围。不过,一些虚拟财产具有着强烈的人身权属性,比如,微信账号既有支付信息和现金,也有通讯等社交信息。一般认为,网络账号的人身权部分,按照网安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实名注册信息,不能随便继承账号。但账号中的财产权利,则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范围。所以,虚拟财产并非是全部都能纳入到可继承财产中。

  目前,现有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态度是“接纳但不明确”,或许是以待后续特别法律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不过,就我国法律体系看,最适合写明虚拟财产性质的法律非民法典莫属。

  作为新时代民法典,从我的观点看,不妨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进一步予以明确,区分人身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其中人身权利部分依照国家网信办相关法规以及网安法相关规定处理,财产权部分应按照具体性质,纳入到债权或物权体系。